當事人可否對於巡迴法庭事件開庭方式表示不服?
審理方式的擇定,屬於審判長訴訟指揮的範疇,且無涉於最終實體裁判結果。為了避免當事人爭執該決定而無法使訴訟程序有效進行,造成訴訟延滯,因此於行政法院巡迴法庭開庭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不得對於法院就個別案件採行何種開庭方式的決定,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