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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所屬多數會員因為相同的紛爭要一起告老闆,可以由工會為會員勞工對老闆起訴嗎?

工會所屬多數會員因為相同的紛爭要一起告老闆,可以由工會為會員勞工對老闆起訴嗎?

工會為公益社團法人,如所屬勞工會員中,有多數人都有對雇 主起訴以維護自己權利之需求,且對於訴訟結果有影響之主要爭點均有財產上利害關係而有共同利益時(例如:公司計算加班費的方式不符法令規定,以致未核實給付加班費,多數勞工因此均有訴請雇主給付加班費的情形),除了各自起訴外,為求訴訟經濟並減少勞工自己進行訴訟的困難,也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的規定選定該工會作為被選定人,由工會為原告而為多數會員勞工對雇主起訴。工會依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為多數會員勞工起訴,必需是在工會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經過會員勞工的選定並提出選定的文書於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2條、第44條之1)

  • 發布日期 : 108-11-07
  • 更新日期 : 108-12-09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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