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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起訴請求老闆給付加班費,可是老闆不願意提出我加班時的打卡資料,該怎麼辦?

我起訴請求老闆給付加班費,可是老闆不願意提出我加班時的打卡資料,該怎麼辦?

在勞工起訴請求之事件中,若有某項文書可以用來判斷雙方爭執事實的真實與否,而且該項文書又是雇主依照相關法令應該要備置保存的話(例如勞動基準法第23條之工資清冊,第30條第5項之出勤紀錄等),依本法規定雇主有提出該文書之義務。因此勞工為了證明自己主張的出勤時間,可以請求法院命雇主提出打卡資料(即出勤紀錄),雇主則負有提出義務,如不提出的話,法院可以裁定處雇主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還可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若雇主沒有正當理由仍然不依法院之命提出打卡資料的話,法院也可以直接認定依該打卡資料應證明的事實為真實,也就是認定勞工主張的出勤時間可採信。(勞動事件法第35條、第36條)

  • 發布日期 : 108-11-07
  • 更新日期 : 108-12-09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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