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良好司法風氣、提高司法公信力、淘汰不適任法官,法官法設置評鑑機制,對於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品行未達法官倫理規範要求且情節重大的法官,依評鑑結果為適當之處理。
當事人如不服訴訟結果,應該透過訴訟法規定的上訴、抗告、再審、非常上訴程序救濟,法官評鑑制度並非訟爭個案的救濟手段,法官個案評鑑結果無法推翻法院判決結果。
(參考法條:法官法第30條第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