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常見問答-Q22 : 我住在偏遠地區,郵件都會比較晚收到,聲請期間可以寬限一點嗎? 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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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2 : 我住在偏遠地區,郵件都會比較晚收到,聲請期間可以寬限一點嗎?

憲法法庭計算聲請期間時,會扣除各地不同的在途期間,聲請人如果住得較遠,會有一定程度的寬限。

聲請人的住居所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臺北市),也沒有委任住居所營業所在台北市的訴訟代理人時,考量在寄送相關聲請文件時可能有郵遞時間差,因此憲法訴訟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

但如果聲請人委任的律師或其他訴訟代理人住居所或營業所在台北市,則不適用在途期間的寬限。


關鍵字:住居所在地、憲法法庭所在地、法定期間、不變期間


參考法條:
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規定:「當事人居住於下列地區者,其在途期間之標準如下:一、新北市、基隆市:二日。二、桃園市:三日。三、新竹縣、新竹市、宜蘭縣:四日。四、苗栗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六日。五、臺中市、南投縣、花蓮縣:七日。六、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八日。七、澎湖縣:十九日。八、金門縣、連江縣:三十日。九、東沙島、太平島、烏坵鄉:三十四日。」及第3條規定:「當事人居住於前條所定以外之地區者,其在途期間之標準如下:一、亞洲:十七日。二、歐洲、北美洲、南美洲、大洋洲:四十四日。三、非洲、南極洲:七十二日。」明文規定居住於各該地區當事人應扣除之在途期間標準。」


 

  • 發布日期 : 111-01-24
  • 更新日期 : 112-08-29
  • 發布單位 : 憲法法庭書記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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