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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要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法院調解時已經達成共識,但調解委員說這部分不能成立調解,我們不想繼續打官司,怎麼辦?

我們要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法院調解時已經達成共識,但調解委員說這部分不能成立調解,我們不想繼續打官司 ,怎麼辦?

上述情形,當事人可以依家事事件法第 33 條規定,合意聲請法院裁定,裁定確定後和確定裁判有相同的效力。

參考法條:家事事件法第 33 條至第 35 條

  • 發布日期 : 108-10-21
  • 更新日期 : 111-02-14
  • 發布單位 : 少年及家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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