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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工會會員,和雇主間有訴訟糾紛,想請所屬工會的人當我的輔佐人協助進行訴訟,是否要先經過法院許可?

我是工會會員,和雇主間有訴訟糾紛,想請所屬工會的人當我的輔佐人協助進行訴訟,是否要先經過法院許可?

民事訴訟法第76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的許可,才能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協助進行訴訟。勞動事件法為了強化對勞工的訴訟協助,特別規定在勞動事件中,如果是由工會或財團法人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選派人員擔任勞工的輔佐人的話,勞工就可以直接於期日偕同該受指派之人到場擔任輔佐人,不用先經過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的許可。但是勞工須提出相關資料,以釋明輔佐人是由工會或財團法人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所選派,若無法釋明的話,仍然要先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的許可。(勞動事件法第9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8條第1項

  • 發布日期 : 108-10-18
  • 更新日期 : 108-12-09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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