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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外商公司工作,當初所簽的僱傭契約中,有約定如果將來和雇主間發生紛爭要訴訟的話,要以雇主總公司所在地的外國法院為管轄法院的條文,這樣我是否就不能向我國法院對雇主起訴?
我在外商公司工作,當初所簽的僱傭契約中,有約定如果將來和雇主間發生紛爭要訴訟的話,要以雇主總公司所在地的外國法院為管轄法院的條文,這樣我是否就不能向我國法院對雇主起訴?
在勞動事件中,勞工為原告時,只要勞工的勞務提供地或被告的住所、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任一處所在我國境內的話,我國法院就有審判權,勞工可以向上開處所所在地的我國法院起訴。此外,為了保障勞工向我國法院尋求救濟的權利,如果勞工起訴符合上述情形的話,即便外商雇主與勞工曾合意約定要以其他地方的外國法院為管轄法院,勞工仍然不受這樣的合意拘束,還是可以向我國有管轄權的法院對外商雇主起訴。(勞動事件法第5條、第7條)
- 發布日期 : 108-10-18
- 更新日期 : 108-12-09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