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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雇主當初所簽的僱傭契約中,有約定如果將來和雇主間發生紛爭要訴訟的話,要以雇主總公司所在地的法院為管轄法院的條款,對我來說很不方便,有沒有方法可以讓我在比較方便的法院起訴或應訴?

我和雇主當初所簽的僱傭契約中,有約定如果將來和雇主間發生紛爭要訴訟的話,要以雇主總公司所在地的法院為管轄法院的條款,對我來說很不方便,有沒有方法可以讓我在比較方便的法院起訴或應訴?

勞雇雙方如果有合意約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而且該合意管轄約定對於勞工是顯失公平的話,勞工可以下列方式處理

一、勞工為原告時,可以不受原先管轄合意的拘束,直接向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二、雇主為原告時,勞工可以在本案言詞辯論前,或第一次調解期日前,聲請移送至其他有管轄權之法院審理或調解。(勞動事件法第7條第17條)

  • 發布日期 : 108-10-18
  • 更新日期 : 108-12-09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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