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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第三審注意事項
民事上訴第三審
一、上訴對象
當事人不服第二審終局判決者,得上訴於管轄第三審之法院,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得上訴
(一)對於第一審判決,或其一部未經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或附帶上訴者,對於維持該判決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
(二)對於財產權上訴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者,不得上訴。
二、上訴期間
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為之,但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三、上訴程式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二審法院為之,上訴狀內應表明上訴理由(書狀均應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上訴第三審法院 ,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法院不命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裁定駁回之。
- 發布日期 : 108-10-02
- 更新日期 : 108-12-04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