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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受理懲戒案件之移送後應為如何之處理?

職務法庭受理懲戒案件之移送後應為如何之處理?

  1. 考量法官法就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之移送已改採「雙軌制」,法官或檢察官之懲戒,除經監察院彈劾移送外,司法院、法務部也得依法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決議,將法官懲戒案件、檢察官懲戒案件移送職務法庭。因而,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15條規定,法官或檢察官之懲戒,經監察院彈劾後,彈劾案應連同證據,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如法官或檢察官之懲戒,經司法院或法務部移送者,應以移送書連同有關卷證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又職務法庭收受移送機關移送案件後,應將移送書繕本送達被付懲戒人,並送交被付懲戒人所屬法院或檢察署及銓敘機關(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17條第1項)。
  2. 被付懲戒人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移送書繕本送達後10日內提出答辯狀及繕本於職務法庭。職務法庭應將答辯狀繕本送達移送機關(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17條第2項)。
  3. 言詞辯論期日,距移送書之送達,至少應有10日為就審期間。但有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17條第3項)。
  • 發布日期 : 109-07-15
  • 更新日期 : 109-07-15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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