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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違法失職案件,如涉及之公務員有數人,應如何移送?

同一違法失職案件,如涉及之公務員有數人,應如何移送?

  1. 同一違法失職案件,如涉及之公務員有數人,其隸屬同一主管機關者,移送監察院審查或懲戒法院審理時,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5條規定,應全部移送。
  2. 至於同一違法失職案件,所涉及之數公務員如隸屬不同主管機關者,公務員懲戒法於第25條明定應由共同上級機關全部移送;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始由各主管機關分別移送。
  • 發布日期 : 109-07-15
  • 更新日期 : 109-07-15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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