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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可否對大法庭裁定聲請釋憲?
人民可否對大法庭裁定聲請釋憲?
大法庭裁定的性質與法律、命令的性質不一樣,也非「確定終局裁判」,因此人民不能對大法庭裁定聲請釋憲。
判例及決議均為司法機關在具體個案之外,表示其適用法律見解之制度,具有通案規範效力,因此司法院釋字第 374號解釋認為其拘束力與命令相當,判例、決議經人民指摘違憲者,均視同命令予以審查。然大法庭係終審程序之一環,為審理之中間程序,所為之裁定為中間裁定,於大法庭裁定後,再由提案庭依據大法庭裁定所表示之法律見解為本案終局裁判,故大法庭裁定係以提案庭提交案件之事實為基礎,針對該具體個案表示其適用法律之見解。且法院組織法第 51 條之 10、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5 條之 10 均規定,大法庭之裁定僅對提案庭提交之案件有拘束力,亦即限定大法庭裁定之效力僅針對提案庭的提交案件。因此大法庭裁定係基於審判權之作用,針對具體個案所表示之法律見解,僅具個案拘束力,與判例、決議係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在具體個案之外,表示其適用法律之見解,且具有普遍、通案之事實上拘束力,有本質上之不同,與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稱包括法律及命令之「法規範」及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之要件及司法院釋字第 374 號解釋之意旨不符,故人民應不能對大法庭裁定聲請釋憲。
- 發布日期 : 108-09-23
- 更新日期 : 111-05-11
- 發布單位 : 司法行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