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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遺囑公證?

遺囑公證

一、辦理遺囑公證之手續

遺囑公證,有堅強之法律效力。關係親屬間權利甚大,聲請手續如下

(一)依民法規定遺囑種類計有5種,公證遺囑為其中之一。公證遺囑之方式,由遺囑人在公證人之前口述遺囑意旨,並有見證人2人在場,由公證人筆記作成遺囑,向在場人宣讀、講解,經遺囑人之認可,與見證人、公證人簽名,其手續始為完成。(另有自書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亦可公證)。
(二)遺囑人可偕同見證人親至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以下簡稱公證處所)辦理,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公證遺囑不可授權他人代為辦理。遺囑人因衰病不能外出者,得請求公證人至醫院或其家中辦理。
(三)聲請時須填寫公證請求書1份,在公證處所購買,每份新臺幣2元。
(四)遺囑內容關於財產事,應提出財產證明文件,如內容甚繁,遺囑人不能記憶者,得提供書面記載,指示公證人記錄。
(五)遺囑人如因病或年老,精神耗弱,不能清楚表示意見,僅憑他人指示,答以是或否,或用搖頭點頭表示意見者,難以據此作成公證遺囑。
(六)見證人須非親屬及對遺囑事件無利害關係並年滿20歲以上之人方可擔任。
(七)遺囑內容涉及處分遺產者,應提出所有繼承人記載文件及未侵害他應繼承人之特留分的證明文件。

二、公證費用

公證費用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下列標準收取之,如附加強制執行條款者,加收二分之一:

(一)20萬元以下者,1000元。
(二)20萬元至50萬元者,2000元。
(三)逾50萬元至100萬元,2000元。
(四)逾100萬元至200萬元者,4000元。
(五)逾200萬元至500萬元者,5000元。
(六)逾500萬元至1000萬元者,6000元。
(七)逾1000萬元至5000萬元者,其超過1000萬元部分,每1000萬元加收2000元;不滿1000萬元者,按1000萬元計算。
(八)逾5000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每1000萬元加收1000元;不滿1000萬元者,按1000萬元計算。

  • 發布日期 : 108-09-22
  • 更新日期 : 108-12-09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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