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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對象?

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對象?

公務員懲戒法並未明文規定懲戒對象之範圍,實務上對於公務員應受彈劾懲戒對象之適用範圍,係採廣義公務員說,故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對象應包括:

  1. 政務人員。
  2. 法定機關任用或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3. 公立學校校長、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4. 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
  5. 公營事業機構經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指派在該機構代表其執行職務之人員。
  6. 民選地方首長。
  7. 軍職人員。
  • 發布日期 : 109-07-15
  • 更新日期 : 109-07-15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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