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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提起行政訴訟,但不知道應以哪個機關為被告?
我想提起行政訴訟,但不知道應以哪個機關為被告?
提起行政訴訟,依照不同的訴訟類型,被告也會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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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如果起訴前已提起訴願,則被告為:
(1)駁回訴願時的原處分機關。
(2)不服撤銷或變更原處分的訴願決定時:為撤銷或變更的機關。 -
確認訴訟的被告為:
(1)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無效行政處分之原處分機關。
(2)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如果由所確認法律關係的一方提起時,以他方為被告。 -
一般給付訴訟:
以原告主張負有給付義務的人為被告。
- 發布日期 : 102-06-06
- 更新日期 : 112-07-06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