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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法官個案評鑑有沒有時間限制?

  1. 請求法官個案評鑑,可分為下列請求期間:
    • 與受評鑑法官承辦個案無關者,自受評鑑事實終了之日起算3年。
    • 涉及受評鑑法官承辦個案,且不是以裁判終結者,自該案件辦理終結之日起算3年。
    • 涉及受評鑑法官承辦個案,且以裁判終結者,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3年。但自案件辦理終結日起算超過6年者,不得請求。
    • 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1款情形,自裁判確定或案件繫屬滿6年時起算3年。
  2. 請求法官個案評鑑如果已經超過上述請求期間,法官評鑑委員會應為不付評鑑的決議。

(參考法條:法官法第36條第1項第37條第2款)

  • 發布日期 : 109-07-06
  • 更新日期 : 111-03-08
  • 發布單位 : 法官評鑑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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