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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法官評鑑委員會的評鑑結果,可以聲明不服或要求重新評鑑嗎?

  1. 請求人對於法官評鑑委員會就個案評鑑事件所為的決議,依法不得聲明不服。
  2. 請求人對於法官評鑑委員會已做成決議的事件,重行請求評鑑,法官評鑑委員會依法應為不予受理或不付評鑑的決定(議)。

(參考法條:法官法第35條第4項第2款第37條第5款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第13條第4項)

  • 發布日期 : 109-07-06
  • 更新日期 : 111-03-08
  • 發布單位 : 法官評鑑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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