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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法官評鑑委員會的評鑑結果,可以聲明不服或要求重新評鑑嗎?
對於法官評鑑委員會的評鑑結果,可以聲明不服或要求重新評鑑嗎?
- 依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第13條第4項規定,請求人對於法官評鑑委員會就個案評鑑事件所為的決議,不得聲明不服。
- 依法官法第35條第4項第2款、第37條第5款規定,對於法官評鑑委員會已做成決議的事件,重行請求評鑑,本會應為不付評鑑的決議。
- 發布日期 : 109-07-06
- 更新日期 : 109-07-15
- 發布單位 : 法官評鑑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