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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判決確定前,可以先聲請停止適用都市計畫或執行嗎?
在法院判決確定前,可以先聲請停止適用都市計畫或執行嗎?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0第1項規定:「於爭執之都市計畫,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暫時停止適用或執行,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依本條規定聲請暫時停止或適用的都市計畫,限於「爭執之都市計畫」。至於聲請人,應限於得提起本案訴訟,具原告適格的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又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0的聲請事件,依同法第98條之5但書第7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
- 發布日期 : 109-05-29
- 更新日期 : 115-03-25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