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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除權判決?

如何聲請除權判決?

一、將登載法院網站之公告下載[如係法院命登報時,則將刊公示催告之報紙全張保存(不要剪裁)或寄送法院附卷],俟申報權利期間(此期間以裁定內所載者為準,自最後公告或登報日起算)屆滿三個月內,持裁定、公告(如係法院命登報時,則為報紙)乙份聲請辦理除權判決。[例如裁定記載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六個月,應於公告或登報(法院命登報時)之日起六個月後之三個月內辦理除權判決,亦即不能逾越九個月,如超過九個月即應重行公告或登報(法院命登報時)]。

二、聲請除權判決應撰寫聲請狀一式二份[空白狀紙請向法院訴訟輔導科購買或司法院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61-1.html)下載],持寫好的聲請狀正本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三、將書狀、繳費單、裁定、公告或報紙(法院命登報時)一併送交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收狀窗口。

四、聲請人收到法院民事庭出庭通知後,得親自或委託訴訟代理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如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應自遲誤時起二個月內聲請法院另定新期日,如再遲誤新期日,則不得聲請再定新期日。

五、開庭辯論終結宣示判決後聲請人會收到法院民事庭寄發之除權判決書正本。

六、持判決書正本即可到付款行庫領取掛失止付之票據金額,或到發行股票公司,聲請另行發給股票。

  • 發布日期 : 108-10-10
  • 更新日期 : 111-11-09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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