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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裁決事件,如果原處分機關已依原告的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處分,後續處理程序如何?

交通裁決事件,如果原處分機關已依原告的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處分,後續處理程序如何?

交通裁決的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如已完全依原告的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處分,因已無訴訟實益,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4第3項明定此時視為原告撤回起訴。

又第237條之4第3項視為原告撤回起訴的情形,因原裁決確有無效或違法不當或已為之執行欠缺法律上的原因,僅因被告機關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而使訴訟無繼續的實益,由立法明定視為撤回起訴。為求公平,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2項規定,依第237條之4第3項視為撤回起訴者,法院應依職權退還已繳的全部裁判費。

  • 發布日期 : 108-10-09
  • 更新日期 : 112-07-06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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