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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制度簡介
▍壹、家事事件法特色制度
- 專業處理:
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處理。處理家事事件的法官、程序監理人、家事調解委員等人員,要具有性 別平權意識、瞭解權控議題、多元文化,以及處理家事事件相 關知識等專業素養(家事事件法第 2 條、第 8 條、第 16 條、第 32 條)。 - 程序不公開:
為了保護家庭隱私及名譽,家事事件開庭時,原則上不可以旁聽(家事事件法第 9 條)。 - 調解前置及合併:
家事事件常和感情、親情牽扯不清,如果當事人能自己理性平和處理,會比法院裁判更好。因此家事事件法規定家事事件原則上都應先經過法院調解,也可以合併調解,進入訴訟 或非訟程序後,法官還可以移付調解(家事事件法第 23 條、 第 26 條、第 29 條等)。 - 合併審理:
基礎事實相牽連的家事訴訟和家事非訟事件(例如請求離婚,一併請求贍養費、定子女監護、扶養費),可以請法院一起審理、一起裁判(家事事件法第 41 條至第 44 條、第 79 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61 條至 65 條、第 85 條等)。 - 遠距視訊審理:
當事人、證人或鑑定人如果因為距離或交通關係等無法到庭, 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依聲請利用網際網路視訊設備進行審理 (家事事件法第 12 條、法院辦理家事事件遠距訊問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
家事非訟事件審理中,法院認為必要或緊急時,可以裁定暫時 處分,命令關係人一方先給付孩子急需的學雜費、醫藥費或禁止帶孩子出境等(家事事件法第 89 條至第 91 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91 條至第 93 條、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 履行勸告及調查:
家事事件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包含本案裁判、和解筆錄、調解筆錄),除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外,也可以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履行義務的情形,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家事事件法第 187 條、第 188 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63 條至第 166 條)。 - 家事裁判強制執行特別規定:
(1)扶養費請求權強制執行時,可以暫時免繳執行費,由執行所 得扣還;定期或分期給付的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有一期沒有全部履行,尚未到期的也可聲請執行,還可 聲請法院命債務人要按期履行,沒按期履行要給付強制金給 債權人。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債權,可以向債務人領取的社會 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進行強制執行(家事事件法第 189 條至第 193條)。
(2)交付子女及與子女會面交往事件強制執行時,要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直接強制執行時,要擬定執行計畫、請相關單位及 人員協助,並注意未成年子女的安全、人身自由及尊嚴(家事事件法第 194 條、第 195 條)。
▍貳、一般家事法庭席位圖
位置如下:
- 前方為法官席
- 法官席下方為書記官及通譯
- 中間為應訊台
- 右側為原告(聲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
- 左側為被告(相對人)及其訴訟代理人
- 證人及關係人位於旁聽區前方等候應訊
- 視法庭大小,家事調查官及程序監理人位於法庭右前方
▍參、溝通式家事法庭席位圖
為呈現溫暖、柔性的法庭環境,降低衝突氛圍,溝通式法庭採談判式長條桌型,讓當事人雙方可以充分溝通。
席位布置如下:
- 中間前方為法官席
- 書記官及通譯位於左前方
- 家事調查官、證人、鑑定人及關係人位於右前方
- 左右側分為原告(聲請人)、被告(相對人)、代理人及其陪同社工(程序監理人)
- 發布日期 : 108-10-22
- 更新日期 : 109-07-01
- 發布單位 : 少年及家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