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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審理案件

一、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置智慧財產法庭,審理與智慧財產有關案件::

  1. 民事事件:第一審及第二審事件。
  2. 刑事第二審案件。
  3. 行政訴訟第一審事件。

二、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及第9條第1項規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審理案件如下:

  1. 民事事件: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
  2. 刑事案件:因刑法第253條至第255條、第317條、第318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第1項、第36條第1項案件,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但少年刑事案件,不在此限。
  3. 行政訴訟事件: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
  4. 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案件。

三、值得注意的是,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民事、行政訴訟事件,非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專屬管轄(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3款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9條規定參照)。因之,當事人誤將智慧財產民事、行政訴訟事件向普通法院起訴,普通民事法院、行政法院不察,未以管轄錯誤裁定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逕為實體裁判,並非違背法令,上級法院不得以此廢棄原裁判。

 

 

  • 發布日期 : 108-10-23
  • 更新日期 : 110-06-15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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