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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介紹
為迅速有效解決智慧財產訴訟爭議,我國於2007年3月28日公布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並自2008年7月1日施行,除引進秘密保持命令制度以保護營業秘密外,並增加技術專家參與訴訟、民刑事法院就智慧財產權權利有效性的主張與抗辯應自為判斷、容許於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中提出新證據、增加定暫時狀態處分的要件等有別於傳統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的規定,以因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的需要。
為保障智慧財產權,於2008年7月1日設立「智慧財產法院」,之後於2021年7月1日配合商業法院成立,改制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並設置智慧財產法庭,專門負責審理相關智慧財產案件。其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規定,審理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與智慧財產權益相關所生第一、二審民事事件、第一審刑事案件(限一般營業秘密案件、國安營業秘密案件)、第二審刑事案件、第一審行政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以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的智慧財產案件。
藉由集合智慧財產民、刑事及行政訴訟三種訴訟程序於一法院審理,改善因民、刑事與行政訴訟制度分軌進行所生訴訟延滯問題;配合引進技術審查官,協助法官精確判斷技術問題,有效提升我國智慧財產案件的裁判品質及效能。
- 發布日期 : 108-10-24
- 更新日期 : 115-03-20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