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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第181次院會通過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新聞稿

司法院第181次院會通過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

司法院於民國109年2月6日下午召開第181次院會,由許宗力院長主持,會中通過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將於近日提請立法院審議。本次修法有6大特色:「改制懲戒法院」、「建立一級二審制度」、「強化懲戒實效」、「兼顧公務員權利保障」、「修正再審程序」及「符合實務運作」,簡要分述修正重點如下:

壹、改制懲戒法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公務員之懲戒事項,屬於司法權之行使,並由憲法上之法官為之,其機關組織與名稱自應採取法院的體制,因此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制為懲戒法院,並設懲戒法庭專司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爰就公務員懲戒法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委員長」、「委員」等名稱,分別修正為「懲戒法院」、「懲戒法庭」、「院長」、「法官」,以期名實相符。

貳、建立一級二審制度:

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理現為一級一審制,為使公務員懲戒案件之當事人於不服懲戒判決時,亦得循上訴程序救濟,發揮糾錯或權利保護功能,因此將公務員懲戒案件審理制度改採一級二審制。同時,鑑於過往被付懲戒人若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停職時缺乏救濟途徑,所以明定被付懲戒人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所為停止職務裁定得提起抗告救濟,期能維持國家機關的公務紀律,並使公務員權利獲得審級救濟制度的保障。

參、強化懲戒實效:

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理改為一級二審制之後,為避免公務員藉由資遣或退休、退伍以規避懲戒責任,所以對於禁止公務員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的時點加以調整,自送請監察院審查或移送懲戒時起至懲戒處分生效時止,受懲戒的公務員均禁止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以期發揮「防止搶退無漏洞」的效果,並強化懲戒實效。

肆、兼顧公務員權利保障:

為避免被付懲戒人遭受雙重危險,所以規定被付懲戒人因同一行為受行政懲處後,復受司法懲戒時,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此外,受懲戒人倘若是因為懲戒處分之判決而應為金錢之給付,亦明定其執行期間,以免對於受懲戒人之執行陷於久懸不決之狀態。

伍、修正再審程序:

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理既已改為一級二審制,已有通常救濟途逕。基於訴訟經濟及再審補充性原則,如果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再審事由,經裁判為無理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即不應讓其提起再審,因此就再審事由及提起再審之訴之期間配套修正。

陸、符合實務運作:

參考公務員懲戒案件實務運作情形,明定懲戒法庭依職權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應以裁定方式為之,以及該裁定發生停止職務效力的時點。另外考量實務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被付懲戒人所為之記過懲戒處分,有「記過一次」、「記過二次」兩種類型,爰就記過次數予以明定,以符合實務運作情況。

  • 發布日期 : 109-02-06
  • 更新日期 : 109-02-18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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