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新制施行 強化營業秘密訴訟保護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新制今(30)日正式施行,為15年來最大幅度修法。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程怡怡表示,本次修法將使我國智慧財產訴訟制度更具專業、效能及符合國際潮流;營業秘密保護更趨完備,提升國內產業競爭力,讓護國群山安穩發展。
15年來最大幅度修法,9大修法重點
程怡怡指出,本次修法是我國智慧財產訴訟制度重要里程碑,新制九大重點包括:完備營業秘密訴訟保護、擴大採行強制律師代理、擴大專家參與審判、智慧財產案件集中審理、訴訟紛爭解決一次性(避免裁判歧異)、促進審理效能、增進科技設備審理(司法E化升級)、增訂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及解決實務爭議。
專庭(股)審理、辦理在職研習,強化審理專業
程怡怡強調,新制落實專業審理,除了於各級法院設立智慧財產專庭(股)、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實施民刑分流制度以外;司法院也將持續辦理智慧財產訴訟、國安營業秘密訴訟保護等研習課程,強化法官專業知識。
完成配套13部子法,完備智財審理法制
程怡怡說明,司法院另已完成:增(修)訂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閱卷及不公開審判辦法、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等13部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之配套子法法制作業,供各法院於辦理案件時遵循;並於司法院官網建置「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新制」專區,以利各界隨時掌握資訊,瞭解制度內涵。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新制九大重點
一、完備營業秘密訴訟保護—侵害營業秘密案件均由智商法院審理,強化訴訟中營業秘密的保護
新制提升營業秘密案件之專業審判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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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專業
♦營業秘密第一審刑事案件改由智商法院第一審智慧財產法庭審理
♦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第一審刑事案件,由智商法院第二審智慧財產法庭審理
♦最高法院設立專庭或專股審理智慧財產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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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安全
♦保護營業秘密卷證內容
♦強化秘密保持命令運用制度
♦營業秘密卷證去識別化之代稱或代號
♦提高違反秘密保持命令罪刑責及引進境外違反秘密保持命令罪
二、擴大採行強制律師代理
智慧財產事件具高度法律專業,為保護當事人權益,促進審理效能,明定特定類型的智慧財產民事事件(如因專利權、電腦程式著作權、營業秘密涉訟之第一審民事訴訟事 件;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上訴第三審及再審事件等),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三、擴大專家參與審判—引進查證制度與專家證人制度
為協助法院於新興高度技術性與專業性訴訟事件發現真實,並解決證據偏在問題、促進當事人訴訟上武器平等,參考日本《特許法》規定,引進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選任中立的技術專家,執行蒐集證據的「查證」制度。又為求專業、妥適、迅速解決當事人紛爭,增訂準用商業事件審理法採行的「專家證人」制度。
四、智慧財產案件集中審理—引進審理計畫制度
增訂採行強制律師代理制度之特定事件,或其他事件因案情繁雜或有必要時,法院應與當事人商定審理計畫,並規範違反審理計畫事項的法律效果,以提升訴訟效能。
五、紛爭解決一次性、避免裁判歧異—建立司法與行政資訊交流制度
增訂法院與智慧財產專責機關間資訊交流制度、徵詢智慧財產專責機關意見制度、因專屬授權涉訟的訴訟告知義務及智慧財產權有效性判斷歧異的再審限制,以避免裁判歧異。
六、促進審理效能—技審官報告書將更公開透明
為促進審理效能,除增訂技術審查官製作的報告書,在法院認有必要時,可以公開全部或一部內容,並給予當事人辯論的機會外,同時修正降低被害人舉證的證明度、課予被控侵權行為人具體答辯的義務。
七、增進科技設備審理、司法E化升級
擴大使用科技設備參與訴訟程序的對象,並明定裁判正本得以電子文件送達。
八、增訂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讓被害人更能積極捍衛權益
為保障被害人權益,明定所有智慧財產刑事案件均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害人訴訟參與的規定。
九、解決實務爭議
修正專利「更正再抗辯」制度及「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等規定,以解決實務爭議,強化訴訟紛爭解決機能。
- 發布日期 : 112-08-30
- 更新日期 : 112-08-30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