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適用「地方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因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新制,本院業配合修正「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及訂定「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閱卷及不公開審判辦法」、「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均定於112年8月30日施行,已可完備審理營業秘密案件之訴訟保護,故旨揭「地方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已無存在之必要,爰予停止適用(112年8月22日院台廳行三字第11203009085號函下達)。
- 發布日期 : 112-08-24
- 更新日期 : 112-09-12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