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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強化保護,護國群山安心發展─司法院通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

        司法院今(24)日召開第202次院會,通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智審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等修正草案,為智審法施行14餘年以來最大幅度修法變革。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全面提升營業秘密訴訟保護、擴大採行律師強制代理、擴大專家參與審判、專利及商標救濟採行對審制、司法E化升級及增訂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等。修正草案將儘速函請行政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表示,智審法自97年7月1日施行以來,僅於100年、103年及110年進行微幅修正。為提升產業國際競爭優勢,同時回應各界對於專業、妥適及迅速審理智慧財產案件之期待,司法院於去(110)年3月籌組「智審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全面啟動修法程序。

        司法院指出,本次修法重點之一,係為回應外界對於營業秘密保護的期待,將侵害營業秘密之第一審民事事件、刑事案件,以及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刑事案件,明定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智商法院)管轄,以落實專業及妥速審結的要求。

       司法院說明,本次修法也針對智慧財產民事事件審理程序,增訂「律師強制代理」、「審理計畫」及「專家證人」制度,並引進「查證」與「法庭之友」制度,藉由集中審理及擴大專家參與,協助法院審理具高度技術與專業的新興智慧財產訴訟事件。

       此外,配合經濟部提出「專利法」與「商標法」修正案,增訂「專利或商標之複審及爭議事件程序」相關規定,將專利、商標案件之救濟程序,由現行行政訴訟程序改為準用民事訴訟程序的「對審制」。

      本次也配套修正「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以明確規範新舊法銜接適用;修正商業調查官任用資格範圍,增列商業調查官多元進用方案,協助法官辦理審判業務。

      司法院表示,本次智審法修正,希望能夠建構更具專業、效率及符合國際潮流的智慧財產訴訟制度,以更有效地解決企業紛爭,營造更完善的智慧財產訴訟法制。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十大修正要點如下:

一、提升營業秘密訴訟保護

(一)侵害營業秘密之第一審民事事件專屬智商法院管轄。

(二)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3條之2、第13條之3第3項及第13條之4之罪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修正由智商法院審理。

(三)配合今(111)年6月8日總統公布國家安全法,增訂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刑事案件由智商法院管轄。

(四)提高「違反秘密保持命令罪責」及引進「境外違反秘密保持命令罪」,以提升營業秘密刑事案件審理保護機制。

(五)增訂營業秘密卷證去識別化的代號或代稱、卷證資訊獲知權。

二、擴大採行律師強制代理

       為保護當事人權益,促進審理效能,新增特定類型的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應強制由律師代理。

三、擴大專家參與審判

(一)參考日本特許法,引進起訴後得聲請法院選任中立的技術專家,執行蒐集證據程序的「查證」制度。

(二)為求專業、妥適、迅速解決當事人紛爭,增訂準用商業事件審理法採行的「專家證人制度」。

(三)引進於法院網站公開向當事人以外的人民、機關或團體,徵求提出書面意見的「法庭之友」制度。

四、專利及商標救濟採行對審制

       因應經濟部擬具的「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專利或商標之複審及爭議事件程序」相關規定。

五、司法E化升級

       修正擴大運用科技設備參與訴訟程序對象,並明定裁判正本得以電子文件送達。

六、增訂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

       保障被害人的權益,增訂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害人訴訟參與」規定。 

七、智慧財產案件集中審理

       增訂採行律師強制代理制度之特定事件,或其他事件因案情繁雜或有必要時,法院應與當事人商定審理計畫。

八、促進審理效能

(一)技術審查官製作的報告書,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公開全部或一部內容;且應予當事人辯論的機會,始得採為裁判基礎。

(二)降低侵權行為舉證程度,課予被控侵權行為人具體答辯義務。

九、紛爭解決一次性

       增訂建立司法審理與行政審議間的資訊交流制度、專屬授權的訴訟告知義務及專利有效性判斷歧異的再審限制,以避免裁判歧異。

十、解決實務爭議

       修正「更正再抗辯」制度及「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等相關規定,強化訴訟的紛爭解決機能。

  • 發布日期 : 111-06-24
  • 更新日期 : 111-06-24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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