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2019年修正重點
少年事件處理法於2019年6月19日修正公布,是該法自1997年以來最大幅度的修正,更是與世界兒少司法權益潮流接軌的重要里程碑。
以下簡要說明目前少事法新制的重點內容
一、健全少年成長權
少事法各項重點係以少年主體為核心理念,整部少事法的運用,均應保有該法第1條揭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正其性格之立法宗旨,致力重建少年與社會、社群的連結。
二、翻轉虞犯印記
虞犯制度以預防少年犯罪為本旨,惟虞犯少年並未觸法,為能導向著重保障少年之成長與發展權,第3條已規定,以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作為判斷是否有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必要之標準,以決定司法處遇的需保護性,並去除身分犯之標籤效應。亦即新制使舊有虞犯制度得以調整為少年曝露在風險中的概念而被大眾所理解。
同時縮減司法介入事由,依本院釋字第664號解釋意旨,刪除現行規定7類事由中的4類,僅保留「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等3類行為,作為辨識曝險少年的行為徵兆。
三、行政司法齊協力--建置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機制
依第18條第2項至第7項,由縣市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結合福利、教育、心理、醫療等各類相關資源,對曝險少年施以適當期間之輔導,如評估確有必要,亦可請求少年法院處理。少年若自覺有觸法風險,亦可自行向少年輔導委員會求助,體現尊重少年主體權。
為使相關機關充分準備,上開修正條文將自2023年7月1日施行;施行前,仍得由少年法院處理曝險少年的偏差行為。
四、保障少年表意權
為維護兒少司法人權,並依兒少的年齡及身心成熟程度而為合理之調整,本次修正保障少年表意權、少年對於司法程序的知情權等。
五、強化程序自主權
包含少年應訊不孤單,應有適當之人陪同、溝通無障礙,候審期間與成年人隔離,夜間原則上不訊問,以及可聲請責付、停止或撤銷收容,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少年有陳述意見機會及救濟權等。
六、強化少年觀護所權能
少年觀護所就所收容保護之少年,應有鑑別以提供少年法庭判斷適切處遇之機制,本次增訂之第26條第2款前段規定,已可釐清少年收容之目的及強化少年觀護所之功能。
七、增訂多元處遇措施
為推動資源整合平台,已明定少年法院得召開協調、諮詢或整合兒少相關福利服務資源,研商並提供符合兒少最佳利益之合適處遇或銜接服務。亦即透過整合少年周遭相關資源的平台,行政機關與法院相互了解及分工,避免資源重覆浪費,增進多元處遇效能,同時增設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之處所,供安置輔導處分所需。此部分修正自2020年6月19日施行。
八、少年隱私權保障
為保障少年之隱私權,本法已規定文書送達不得揭露少年資訊,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應予保密並適當塗銷,資料提供之限制、不得提供紀錄及資料之主體等規定。
九、引進修復資源
依第29條第3項,已明定少年法院得斟酌情形,經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及被害人之同意,轉介適當機關、機構、團體或個人進行修復。
十、廢除觸法兒童回歸教育、社政體系
少事法已刪除第85條之1,並自2020年6月19日施行,未來7歲到12歲兒童如有觸法事件,回歸12年國民基本教育及學生輔導機制處理,不再移送少年法庭,避免兒童過早進入司法程序。
- 發布日期 : 108-10-27
- 更新日期 : 108-10-27
- 發布單位 : 少年及家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