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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少家法院邀鄧學仁教授談老人扶養

    【本刊高雄訊】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日前邀請中央警察大學鄧學仁教授主講「老人之扶養問題與對策」,就臺灣社會所面臨之照顧及扶養議題,進行深度解析與探討。

    鄧教授首先說明親屬間之扶養義務、扶養費與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受扶養之要件與義務之減免、身心障礙者之扶養、扶養費之請求權基礎及額度計算等議題,並指出我國於99年新增民法第1118條之1,明定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致使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案例陸續發生,進而解析若為避免興訟,得否做成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協議或調解;老人福利法第41條(老人因扶養義務人疏忽、遺棄等,縣市主管機關得予以適當保護及安置)與民法第1118條之1的關係; 因增訂民法第 1118 條之 1,所衍生之扶養費能否轉嫁至同順位或次順位扶養義務者;法院減輕或免除法定扶養義務之確定裁定是否有溯及效力等議題。

    關於老人之扶養問題與對策,鄧教授提出:(1)短期策略:釐清「不能扶養」與「不願扶養」之情形, 並依家事事件法第77條使利害關係人參與程序。(2)中期策略:修正老人福利法第41條之追償對象與增列免除條款。(3)長期策略:刪除或修正民法第1118條之1,以避免發生扶養義務者濫用該條興訟逃避扶養義務,以及受安置老人使用國家福利資源後,其扶養義務者卻仍可以繼承老人遺產之不合理現象。

    最後鄧教授就扶養制度之指導原則、高齡者之保護議題及高齡生存配偶居住權之保障問題進行評析,並介紹日本如何立法以保護高齡生存配偶居住權之需求,期有助臺灣面臨高齡化社會相關政策之研擬。

    • 發布日期 : 112-04-28
    • 更新日期 : 112-04-28
    • 發布單位 : 參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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