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服務-司法周刊-進階搜尋-臺中高分院邀梁宏哲法官主講「定應執行刑之實務研討」 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LOGO

:::
精進審判品質

臺中高分院邀梁宏哲法官主講「定應執行刑之實務研討」

    【本刊臺中訊】為精進刑事審判專業知能,臺中高分院日前邀請最高法院梁宏哲法官講授「定應執行刑之實務研討」,由陳賢慧院長主持。

    梁法官首先談論最高法院裁判書簡化原則及大法庭裁定對定應執行刑的影響,指出簡化裁判書類、減輕法官負擔是司法院的重點政策,最高法院的裁判影響下級審法院的調查及裁判方向,期待最高法院發揮火車頭的角色,推動簡化書類撰寫工作,可有助於提升審判品質。

    梁法官表示,從實務觀察得知,不同法官或不同案件之宣告刑與其後之定應執行刑差距很大;被告或受刑人關注的是定執行刑後的刑期時間,目前因為定應執行刑難有一致的標準,尤其是罪數相當多的情形下,定刑實極為困難。

    梁法官接著介紹最高法院推動書類簡化之原則及實際做法,並指出判決乃審判核心業務,法官專注於處理一事不再理、刑罰權單一、案件同一性、實質或裁判上一罪,及既判力等問題;但被告或受刑人則重視禁止雙重危險,一行為不二罰、既判力擴張,與聽審權保障等領域。因此裁判不僅要從法官、檢察官的角度,還要顧及被告、受刑人的感受,弭平爭議,以求周延妥當。

    梁法官分析自大法庭制度實施以來,許多重要裁定產生之影響與實務見解變化。例如110年度台抗大字第1314號裁定認為: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之規定,就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無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認為: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111年度台非大字第43號裁定認為:數罪併罰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者,被告於審判中不可請求法院定應執行刑等。

    梁法官最後亦帶領與會人員共同探討其他關於定刑在實務常見之法律問題,如定刑與誤算或重複聲請、不執行拘役、累進處遇或假釋、緩刑或撤銷緩刑、合併或分別審判、重複評價,及不利益變更禁止等爭議,並分享學者對定應執行刑之量刑模式研究。

    梁法官從檢察官、法官及被告或受刑人的視角切入,對於定應執行刑之分析既深且廣,相信除可供與會人員參考,亦有益審判業務之執行。

    • 發布日期 : 112-04-28
    • 更新日期 : 112-04-28
    • 發布單位 : 參事室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