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持續研修刑事訴訟制度 精進人權保障
【本刊訊】為落實刑事人權保障,並完善正當程序,司法院近期持續精進完善刑事訴訟程序,推動多項草案修正,期能建構更符合公平正義的刑事訴訟制度。重要草案包括:
一、交付審判制度之轉型修正
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258條之1至第258條之4等條文,於我國公訴與自訴雙軌併行之基礎上,將現行「視為提起公訴」之交付審判制度適度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之換軌模式,聲請人得選擇提起自訴與否,並明定參與准許裁定之法官,不得參與其後之審判,以及強化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明定得再行起訴之「新事實或新證據」範圍等。
二、維護審判效能、合理運用司法資源及裁定更正之明文化
增修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227條之1、第284條之1、第376條、第406條、第416條等條文,適度調整第一審應行合議及第三審上訴範圍,以兼顧審判效能及司法資源之合理分配;並明文規範刑事裁判以裁定更正之處理方式;另將現行刑事裁定之一般抗告期間、聲請回復原狀之期間及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處分之期間,均由5日延長為10日,使訴訟當事人及受裁定人(受處分人)聲請救濟時間更為充分,以保障其權益。
三、簡化第二審法院調查證據之程序
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66條之1等規定,明定有證據能力且經原審合法調查之證據,第二審法院得逕作為判斷證明力之依據,毋庸再重複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及第165條之1等規定進行提示、使辨認、宣讀、告以要旨或交付閱覽等調查程序,避免無助於當事人訴訟權益之訴訟延宕,實踐更有效率之刑事審判。
四、強化身心障礙者之程序保障、周妥偵審中在押被告之辯護倚賴權
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31條等條文,包括:強化身心障礙者強制辯護、輔佐陪同範圍,擴大訴訟照料、修改涉有歧視性之法律用語等事項;將羈押中被告納入強制辯護範圍,強化其辯護倚賴權;增訂心理師之拒絕證言權、將心理治療及心理諮商納入緩起訴處分之處遇措施等規範。
五、完善量刑制度
為使量刑操作更精緻化,提升量刑之妥適、透明、公平及合理可預測性,避免不合理之量刑歧異,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信賴,且確保司法獨立之原則,爰參考美國、英格蘭及威爾斯、蘇格蘭等國家、地區設立量刑委員會並訂定量刑準則之模式,制定刑事案件妥適量刑法草案(共分4章,計34條),設立刑事案件量刑準則委員會之獨立機關,暨使其所訂定之量刑準則具有法定拘束力,以完善刑事量刑法制,回應社會各界對於量刑公正及個案正義之期待。
六、保障聲請刑事補償之當事人權益
修正刑事補償法第13條、第36條等條文,合理調整補償請求權時效起算之始點,使不可歸責而未受合法送達或遲延收受送達之受害人,獲得衡平之保障;另基於人權立國、人道主義之理念,落實兩公約等國際公約之誡命要求,乃刪除互惠規定,賦予外國人亦得依法請求合理補償之權利。
- 發布日期 : 112-03-03
- 更新日期 : 112-03-03
- 發布單位 : 參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