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服務-司法周刊-進階搜尋-最高法院上訴審模擬座談 探討上級審發回原審之標準 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LOGO

:::
積極籌備新制

最高法院上訴審模擬座談 探討上級審發回原審之標準

    【本刊訊】最高法院11月22日辦理第2輪次第2場次國民法官上訴審模擬法庭座談會,由吳燦院長主持,邀請臺灣大學謝煜偉教授、臺北大學顏榕助理教授擔任評論人,最高法院蘇素娥法官、最高檢察署蔡瑞宗檢察官、許祥珍檢察官、李濠松檢察官及辯護人李宏文律師、張百欣律師與談。

    模擬案件係第二審模擬判決撤銷第一審國民法官法庭判決,發回第一審,嗣經檢察官及被告分別上訴最高法院,模擬法庭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高院。

    國民法官法第92條第2項前段:第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者,應就該案件自為判決,惟若原審判決符合同條項但書所定5款情形之一而撤銷者,應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其中第1款至第4款,或因涉及審級利益,或應由國民法官正確適用法令、認定事實,應予發回;第5款則係法院審酌國民法官制度之宗旨及被告防禦權保障,認為適當時應發回原審,賦予第二審裁量權。是以上級審應如何建立是否發回原審之標準,值得進一步討論。

    謝教授提出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上訴審尊重論,惟尊重之界限應由個案之具體主張及制度目的作檢視。我國應屬事後審為原則,兼採續審制,因兩者審判對象有別,第二審如何切換審理模式及準確掌握審判對象,關涉第三審審查第二審之判斷標準。另評析國民法官法第64條第1項但書第6款有關第一審准許於準備程序終結後提出新證據之「公平」考量,指出該款與同法第90條第1項但書規定第二審例外准許提出新證據之考量,有其審級功能目的之不同而需作不同思考。並認為應慎思上訴審能否凌駕原審之心證內容,從既有舊證據中重新形成新心證判斷無害瑕疵,或僅能單純剔除違法證據之部分,以原判決心證確認仍得以明白認定之犯罪事實。

    顏助理教授則從日本三審職權撤銷制說明我國第三審自為判決維持一審判決之可能性,並提出日本因採行緩和的事後審,關於事實認定有無違誤,何謂足以影響原判決,以事後審查之觀點來進行審查更具正當性。且解析日本二戰後,訴訟程序由職權主義轉換至當事人主義所生的調查證據違法有無影響原判決之疑義案例供參。另亦指出日本多數認為,二審撤銷一審的判決,均應具體指摘如何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且標準應一致;此於我國是否有不同解釋標準,不無討論空間。並從國民法官法第1條規定肯認國民法官所為之判決,應予尊重。

    檢察官與談時針對無害錯誤審查原則「於判決無影響」之要件,認為縱然當事人不爭執,該程序瑕疵仍可能於判決有影響,反之,當事人有爭執,仍可能於判決無影響,則此要件是否仍有必要。並指出國民法官法無論第90條或第64條,均未限以證明有利於被告之事項為前提。另從審判對象及審酌之資料二面向觀察判斷第二審是否屬於事後審,此判斷亦關涉二審審理時之態度採心證優先或法則優先說。

    辯護人與談時指出,關於第二審證據調查應注意國民法官參與審判之案件,在一審準備程序前已踐行任意協商程序,檢辯雙方自主決定不列入爭點,二審依職權調查證據時,是否應限縮處理。又關於一審國民法官與專家鑑定報告意見不同時或量刑之認定,二審之審查界線為何;如二審提出另案判決及司法院量刑基準為參考,是否屬新證據或不屬證據之範圍,均值探究。

    最高法院承辦庭則說明該庭考量國民參與的特性,尊重第一審判決,限制證據調查及認定事實錯誤之撤銷基準。並認為容許第二審調查新證據之例外,可參考刑訴法第163條第2項但書「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為限。至於無害錯誤審查原則,則認為除適用在訴訟程序違背法令外,於事實認定時亦應有適用空間。

    • 發布日期 : 111-11-25
    • 更新日期 : 111-11-25
    • 發布單位 : 參事室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