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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施行十週年—守護兒少.維護人格尊嚴」專題 - 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相關實務問題研析

  • 作者:李莉苓

「家事事件法施行十週年—守護兒少.維護人格尊嚴」專題

摘要

家事事件近年來的發展趨勢,對家庭及國民影響日深,法院處理的妥適與否,直接關係著社會的進步、和諧,與國家的長治久安。家事事件的特性,不單是處理案件,而是處理當事人,尤其未成年子女的人生。如何妥適處理家事事件,家事事件裁判執行時,如何勸告促請當事人自動履行或進行強制執行程序等,向來是本院持續關心並檢討研議之課題。

今(111)年適逢家事事件法施行 10 週年暨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成立 10 週年,學界、實務界分別提出對家事事件法施行 10 週年的觀察及建言,特以專刊方式集結成冊,以饗讀者。

未來本院亦將持續深化「以子女為本位」的家事紛爭解決制度,建構友善親民、專業效率的司法,打造專業少家法院(庭),以保障未成年子女及其他弱勢家庭成員之最佳利益。

 

「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相關實務問題研析」目次

壹、問題提出:99年增訂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後,經法院裁判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僅向後發生效力,與社會局認定減免老人或身障者保護安置費用可溯及既往不同,何以法院案量卻逐年增加?................................35
貳、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足以自行認定扶養義務減免事由「事實」之有無................................37
參、法院所為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裁定,是否拘束行政機關?................................39
肆、民法第1118條之1立法之問題................................40
伍、建議................................43
陸、結論................................44

(文字內容請下載PDF檔查閱)

  • 發布日期 : 111-07-01
  • 更新日期 : 111-07-01
  • 發布單位 : 參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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