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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法庭秩序

臺中地院研習「法庭訴訟指揮實務」 探討相關法理並交流經驗

    【本刊臺中訊】為精進法官與同仁之法庭訴訟指揮實務知能,並確保法庭秩序與司法尊嚴,臺中地院於日前邀請法官學院張升星院長主講「法庭訴訟指揮實務之法理探討與經驗交流」,由王漢章院長主持。

    張院長首先說明,基於權力分立原則,司法權的公務目的與行政權、立法權本質即有區別。法院組織法中諸多規定,例如法庭席位、服制、起立儀式、遵守指揮、保持肅靜及禁止錄音等,均屬訴訟程序的「要式行為」,這些強制或禁止規定,旨在彰顯司法權公平審判的高權地位,絕不容許當事人或其他參與法庭活動之人任憑己意變動。針對司法實務上對於法庭秩序維護的執法標準,張院長指出部分裁判見解將法院組織法第95條「違反維持法庭秩序命令罪」的適用,侷限於違反同法第90條至第94條之命令,卻忽略了同屬第7章「法庭之開閉及秩序」的第88條(訴訟指揮權)與第89條(維持秩序權),是司法裁判的不當限縮。其並強調,若遇有持續干擾法庭、妨害秩序或有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應依同法第91條及第95條規定,果斷行使權力,禁止其進入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更得命看管至閉庭,或依法究辦,以捍衛司法威信與法庭尊嚴,不要為了儘速審結案件、避免積案之考量,就勉強進行程序。

    另外,針對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關於「侮辱公務員罪」之見解,張院長指出,該憲判理由中肯認「國家本即擁有不同方式及強度之公權力手段以達成公務目的」,此與法院組織法第95條賦予法官排除干擾的要件與精神並無二致。因此,法官對於法庭秩序的執法標準,不應受此判決之見解而退縮,仍應維持向來見解,對於妨害審判之脫序行為,法院必須「果斷執法,自維尊嚴」。張院長也分享英美法系的「訴訟豁免特權」觀念,指出當事人在法庭上全力施展攻防而產生的激烈言詞,是發現真實無法避免的附隨成本,法官可透過「適時表明法官才是兩造須說服的對象」,並揭露「心證未定」現況,以引導程序順利進行。

    張院長提醒,「書記官是國家的司法文官,而非當事人的口述秘書」。當事人或律師陳述後,法官透過主動擇其要旨當庭摘要口述之方式,不僅便利當事人確認重點,更能減輕書記官負擔,免除虛增卷證及事後重閱的勞費。另外,在進行現場勘驗時,若遇有群眾製造困擾,法官應展現掌控現場的關鍵能力,可透過「製作訊問筆錄」的對策,直接詢問干擾者是否有意願作證;若有意願則轉為證人程序,若無意願或繼續妨害秩序,則依法命其退出或看管至閉庭,確保職務正常執行。

    最後王院長勉勵與會人員精進法庭指揮及應變能力,並說明最新行政支援措施,期透過行政團隊負責後續銜接,確保處理流程順暢,讓第一線執法同仁無後顧之憂。

    • 發布日期 : 115-04-30
    • 更新日期 : 115-04-30
    • 發布單位 : 參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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