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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115年法律座談會 擴大交流凝聚共識 展現新局

    115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與會人員合影115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與會人員合影

    【本刊臺中訊】為溝通行政訴訟法律見解,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於4月20日至22日受託承辦「115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司法院謝銘洋代理院長、行政訴訟及懲戒廳程怡怡廳長,以及最高行政法院、3所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院長、庭長、審判長、法官等百人與會,並邀請政治大學詹鎮榮教授、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高雄分院之院長列席與會,擴大交流領域。

    謝代理院長(圖前排左7)致詞時表示行政法院案件性質深具「份量」且法律關係複雜,行政法院法官能夠掌握國內外法學趨勢,於認事用法時表示穩妥而新穎的見解,展現精準與衡平的專業態度,是法治國家維護司法正義的核心支柱。司法院刻正推動司法科技再造,積極研議人工智慧應用,協助法官進行更有效率的判決檢索與國內外法規及法學資料分析。為提供良好資安環境,使同仁於執行公務時妥適使用人工智慧系統,司法院除與數發部磋商合作外,並訂定相關參考指引供同仁遵循。司法院推動數位轉型的核心在於提高工作效率,減輕司法同仁的負擔,未來將採「由下而上」的需求驅動模式,持續優化工作環境,實踐司法效能與正義。

    主持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簡慧娟院長(前排左6)表示,每年度的法律座談會是行政法院研討法律實務問題的核心平臺與傳統,透過與會人員的思辯討論,對於凝聚共識與經驗傳承具重要意義。

    最高行政法院吳東都院長(前排右7)致詞強調行政訴訟是司法權制衡行政權、防止權力濫用的關鍵機制。行政法院在不斷邁進的過程中,除求取個案的精進,並逐步針對交通裁決、都市計畫、軍人權益及稅務等不同事件特性,制定或研議特別處理程序,提供人民「即時、有效之權益保護」,回應社會對專業審判的期待。

    本次座談會共討論13則提案,其中9則獲致共識,摘要如下:

    一、A軍人不服年終考績乙等提起復審,經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判決駁回後,若再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高等行政法院應依行政訴訟法第三編關於「上訴審程序」之規定審理。

    二、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施行後,有關該法第2條軍人權益之爭議事件,原告若未向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起訴,而逕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受訴法院應以無管轄權為由裁定移送至該管勤務法庭。

    三、甲無得標意願,但為協助他人湊足政府採購法第48條規定之投標家數,仍自行準備相關文件參與投標,經檢察官認定其構成同法第87條第3項之詐術圍標罪並予以緩起訴。採購機關認為甲之行為符合同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依同法第102條第3項及第10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作成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停權3年之處分,於法有據。

    四、被繼承人甲死亡,其繼承人乙不服國稅局重新核定之遺產稅核定處分,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對於登記於乙名下之不動產A應否納入甲之終止借名登記而生之移轉登記債權,看法與乙不同之另一繼承人丙向法院聲請「獨立參加」訴訟程序,經法院認其僅符合「輔助參加」要件並經闡明,丙仍堅持獨立參加,法院應駁回丙之聲請,毋庸視其為輔助參加人。

    五、建造物所有人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第2項申請將其建造物登錄為歷史建築遭駁回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應認其具有「依法申請」之公法上請求權。

    六、交岔路口10公尺範圍內未劃足10公尺紅實線,該未標線標示路段部分,亦屬禁止臨時停車之取締範圍。

    七、甲依通訊軟體LINE上不明人士指示,提供名下金融帳戶供他人匯款,但未交出提款卡或密碼。其後,詐騙被害人受詐騙集團要求匯款至上述帳戶,甲仍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行為。又若甲係因陷於錯誤而提供帳戶,雖欠缺故意,但其行為如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情事,仍具備過失責任,符合同條項要求之主觀要件。

    八、汽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主管機關依(112年5月3日修正公布)同條第9項規定,吊扣該汽車牌照時,於「汽機車所有人」與「違規行為人(含共同違規行為人)」為同一人時,即有適用。

    九、甲前因5年內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2次以上之違規行為,經遭依行為時(102年1月30日修正公布,同年3月1日施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確定。甲於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期間屆滿後,尚未重新考領前,於113年10月18日駕駛汽車,仍應依同條例第21條第1項第4款、第3項規定加重處罰。

    • 發布日期 : 115-04-30
    • 更新日期 : 115-04-30
    • 發布單位 : 參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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