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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再開辯論狀

書狀名稱 聲請再開辯論狀
相關條文 行政訴訟法第132條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
使用說明 法院宣示言詞辯論終結,在未宣判前,如有必要(例如尋獲重要證據),聲請法院再開庭審理。
檔案下載 行政訴訟聲請再開辯論狀.pdf
行政訴訟聲請再開辯論狀.odt
更新日期 113-01-31

  • 發布日期 : 112-07-31
  • 更新日期 : 113-01-31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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