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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5 : 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有期間的限制嗎?
有。
憲法訴訟法針對各種案件類型分別設有聲請期間之限制,這些都是法律規定應遵循,也不會因遇例假日、國定假日而延展或縮短的「不變期間」。關於在途期間的計算,請詳參Q22。
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的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向法院提出訴訟,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後,認為法院所為不利於己的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的法律、命令違憲時,可以向憲法法庭聲請宣告違憲。(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上述聲請期間的計算方式,是從聲請人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次日起算6個月不變期間。(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2項)人民針對111年1月4日前已送達的不利確定最終裁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須在111年7月4日(含)前提出(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上述聲請期間的計算方式,是從聲請人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次日起算6個月不變期間。(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
人民聲請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應自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3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3項)。這個規定大致上和舊法規定的一樣。上述關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之不變期間之起算,同樣比照憲法訴訟法第59條規定處理。(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70條)。
例:A的民事訴訟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敗訴,A不服,委任B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A的上訴無理由或不合法,駁回A的上訴,駁回的裁定或判決於111年1月20日送達B律師。如果A認為最高法院的裁判本身或裁判及所適用的法規範違憲,欲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A必須在最高法院將對A的不利裁判送達B律師的次日,亦即111年1月21日起,6個月內向憲法法庭提起。
- 發布日期 : 111-01-22
- 更新日期 : 112-08-29
- 發布單位 : 憲法法庭書記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