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強制執行及參與分配的執行費,都是以執行的標的金額或價額為準。 (二)如果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5,000元者,免徵執行費;新台幣5,000元以上者,每百元徵收8角,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執行非財產案件,執行費一律新台幣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