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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司法院廉政會報摘要

▍重要決議

  1. 強化律師法第29條之利益衝突迴避作為,請所屬法院政風機構加強宣導,並協助機關首長注意相關迴避程序。
  2. 落實調解委員遴聘或選任之利益衝突迴避,請所屬法院落實公職人員利益衝突法規定,於遴聘或選任調解委員時,受規範對象知有迴避義務時,應向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4條所定機關為書面報備之程序。
  • 發布日期 : 114-01-23
  • 更新日期 : 114-01-23
  • 發布單位 : 政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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