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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申報
▍壹、法規
▍貳、申報作業流程圖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種類分為5類:
(1)就到職申報。
(2)定期申報。
(3)代理(兼任)申報。
(4)卸離職或解除代理(兼任)申報。
(5)指定申報。 - 各機關政風單位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後,即辦理形式審查,再依比例進行實質審查。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得開放民眾申請查閱,中華民國國民已成年且查閱目的正當,填具查閱申請書,經各該機關政風機構通知,於指定期間及場所進行查閱。
▍參、申請查閱注意事項
- 申請查閱人資格:
以中華民國國民已成年者為限。
- 查閱申請書應記載事項:
(1)申請人之姓名、住所及身分證統一號碼。
(2)查閱申報資料之目的。
(3)申請人表明對於查閱之資料絕不供為營利、徵信、募款或其他不正當目的之使用。
- 查閱資料應遵守事項:
查閱資料應於受理申報機關 (構) 指定之場所為之,並僅得閱覽。其應遵守事項如下:
(1)不得將資料攜出場外。
(2)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3)對於查閱之資料不得填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
(4)裝訂之資料不得拆散。
(5)不得有其他影響資料完整或場所秩序之行為。
- 申請查閱之限制:
(1)申請書應經申請人簽名具結。
(2)受理申報機關 (構) 於申請人申請查閱時,不提供申報人及其配偶與未成年子女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中華民國居留證號)、通訊及戶籍地址、連絡電話、門牌號碼或汽車牌照等資料。
(3)申請人應親自到場查閱,並出示身分證明,不得委任他人為之。
▍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
▍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查閱申請書
- 發布日期 : 108-11-04
- 更新日期 : 114-10-07
- 發布單位 : 政風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