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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業務

▍壹、收養簡介


一、收養

  1. 收養,是指經過一定法律程序,讓沒有直系血緣關係的雙方建立親子關係。目的是讓失依的孩子得到一個溫暖的家庭。
  2. 收養關係一旦成立,養子女和養父母以及養父母親屬間的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和親生子女相同。養子女與原生家庭一切權利義務,包括監護權、繼承權、撫養權等均停止。

二、收養兒童、少年的強制媒合制度

  1. 我國的收養制度,是為了幫失依兒童找到合適的父母,而不是讓父母挑一個小孩來養。小孩不是商品,不能任人挑挑揀揀。所以一定要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為媒合,並接受其訪視調查、評估及輔導,才能進行後續的收養程序,未經媒合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法院會要求補正。
  2. 除非有下列情形,才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
    (1)配偶收養他方子女(如張三與李四結婚,張三收養李四之前所生的小孩)。
    (2)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者(即不可以收養同輩或長輩)。

三、成年收養

  1. 依我國民法規定,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應訂立書面契約,並得父母同意,經法院裁定認可。被收養人的年齡,法律並無特別限制,僅規定收養人必須大於被收養人20歲以上,所以成年人也可以被收養。
  2. 成年人的收養,不必再經過收養媒合機構,由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雙方合意並自行向法院提出聲請即可。

四、應準備的文件

  1. 聲請狀(收養未成年人收養成年人收養他方子女)。
  2. 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父、生母的戶籍謄本。
  3. 收養同意書或契約書。
  4. 收養人的健康證明文件(例如公立醫院的體檢資料)。
  5. 收養人的職業證明文件(例如在職證明)。
  6. 收養人的財力證明文件(例如所得扣繳憑單、存款證明、不動產權狀等)。
  7. 收養人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8. 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 元。
  9. 經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訪視調查其收出養評估報告。(夫妻收養他方子女、旁系收養或成年收養,不必提出)
  10. 被收養者配偶同意書。(被收養者為成年人且已婚)
  11. 被收養者父母的同意書。本生父母要表明無須被收養人扶養,而且本件收養也沒有不利於他們。同意書要經公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被收養者為成年人)
  12. 收養人或被收養人是外國人時,要提出收養符合收養人或被收養人本國法的證明文件或資料(即該國之收養法規原文及中文譯本)。
  13. 以上各項證明文件如果是在國外作成的,應該要經過當地我國駐外機構的驗證或證明;如果文件是外文,應該要附中文譯本。
  14. 如被收養人為大陸地區人士,相關文件資料要應經過當地公證機構公證及海基會認證。

五、注意事項

  1. 要有收養的合意。
  2. 收養人必須比被收養人大20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一方比被收養人大20歲以上,而他方僅比被收養人大16歲以上,也可以收養。夫妻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時,應該比被收養人大16歲以上。
  3.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該共同收養。但如果是夫妻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夫妻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超過3年,可以不共同收養。
  4. 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該得到他父母的同意。但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的情事而拒絕同意、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時,不在此限。
  5. 收養人不可以收養自己的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的人(禁止近親收養)。
  6. 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個人不可以同時當兩個人的養子女,例如王小明被林大頭收養後,就不能再被張三收養。

▍二、收養相關法令


  1. 民法
  2.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3.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 發布日期 : 108-10-27
  • 更新日期 : 108-12-16
  • 發布單位 : 少年及家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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