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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沿革

民國十七年,國民政府依據國父遺教,建立五權政制,於同年十一月十六日成立司法院,積極推行各項法治措施,建設現代化的司法制度,並在對日抗戰期間廢除不平等條約,恢復國家法權的完整。(圖1:締結平等新約;圖2:臺灣司法接收報告書)

 民國三十六年,中華民國憲法公布施行,開啟我國憲政的新頁。經過全國各界多年的努力實踐,已逐步建立了憲政體制下的司法新制,並厚植民主法治的根基。(圖3:中華民國憲法)

圖1:締結平等新約(檔案影像來源:國史館)

 圖1:締結平等新約  (檔案影像來源:國史館)   

 

圖2:臺灣司法接收報告書(檔案影像來源:翻拍35年楊鵬著臺灣司法接收報告書)

 圖2:臺灣司法接收報告書  (檔案影像來源:翻拍35年楊鵬著臺灣司法接收報告書)

 

圖3:中華民國憲法(檔案影像來源: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圖3:中華民國憲法  (檔案影像來源: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民國六十九年,實施審檢分隸,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改隸司法院,司法權與行政權明確劃分,法制更加完善。(圖4:釋字第八六號解釋: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應隸屬於司法院)

 近年來,民眾權利意識提高,社會結構快速變遷,人民對司法的期盼愈為殷切,對司法制度的要求亦日漸增高。司法院懍於職責深重,正分別就革新司法制度、提升司法業務績效、充實司法工作條件以及提高裁判品質與效率等方面力求精進,期能在不斷進步中呈現司法的嶄新面貌。(圖5:憲法法庭;圖6:司法大廈)

圖4:釋字第八六號解釋: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應隸屬於司法院

 圖4:釋字第八六號解釋: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應隸屬於司法院

 

擷取2

圖5:憲法法庭

 

擷取3

 圖6:司法大廈

  • 發布日期 : 108-10-28
  • 更新日期 : 109-08-04
  • 發布單位 : 司法行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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