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院沿革
民國十七年,國民政府依據國父遺教,建立五權政制,於同年十一月十六日成立司法院,積極推行各項法治措施,建設現代化的司法制度,並在對日抗戰期間廢除不平等條約,恢復國家法權的完整。(圖1:締結平等新約;圖2:臺灣司法接收報告書)
民國三十六年,中華民國憲法公布施行,開啟我國憲政的新頁。經過全國各界多年的努力實踐,已逐步建立了憲政體制下的司法新制,並厚植民主法治的根基。(圖3:中華民國憲法)
圖1:締結平等新約 (檔案影像來源:國史館)
圖2:臺灣司法接收報告書 (檔案影像來源:翻拍35年楊鵬著臺灣司法接收報告書)
圖3:中華民國憲法 (檔案影像來源: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民國六十九年,實施審檢分隸,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改隸司法院,司法權與行政權明確劃分,法制更加完善。(圖4:釋字第八六號解釋: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應隸屬於司法院)
近年來,民眾權利意識提高,社會結構快速變遷,人民對司法的期盼愈為殷切,對司法制度的要求亦日漸增高。司法院懍於職責深重,正分別就革新司法制度、提升司法業務績效、充實司法工作條件以及提高裁判品質與效率等方面力求精進,期能在不斷進步中呈現司法的嶄新面貌。(圖5:憲法法庭;圖6:司法大廈)
圖4:釋字第八六號解釋: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應隸屬於司法院
圖5:憲法法庭
圖6:司法大廈
- 發布日期 : 108-10-28
- 更新日期 : 109-08-04
- 發布單位 : 司法行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