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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法院組織建制紀要

司法院及法院組織建制紀要

清末以迄民國

  (下同)16年

清末以迄西元

(下同)1927年

●以「大理院」為終審法院,除審理民刑事案件外,兼掌統一解釋法律之權限,為全國最高審判機關。

3年

1914年

●設立「平政院」,受理行政訴訟及糾彈官吏違法事件。

16年

1927年

●改大理院為「最高法院」,為民刑事訴訟案件之終審法院。

●設「司法部」,17年改稱「司法行政部」,處理全國司法行政。

17年

1928年

●10月20日,司法院組織法公布。

●11月16日,司法院成立。

●11月17日,司法院組織法修正公布,司法院掌理統一解釋法令與變更判例等事項,其下設司法行政部、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及官吏懲戒委員會(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20年

1931年

●6月8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公布。

21年

1932年

●1月1日,司法行政部改隸於行政院。

●10月28日,法院組織法公布,自24年7月1日施行。

●11月17日,行政法院組織法公布,自22年6月23日施行。

23年

1934年

●10月17日,司法行政部重新隸屬於司法院。

32年

1943年

●1月1日,司法行政部再改隸行政院。

34年

1945年

●臺灣在日治時期,設有「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一所,下轄臺北地方法院及其宜蘭、花蓮港支部與新竹、臺中、高雄、臺南地方法院及其嘉義支部,高地院共9 所。34年政府接收臺灣後,依照我國司法制度於11月1日改組更名為「臺灣高等法院」。

●11月1日,政府接收「臺北地方法院」改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2月17日,政府接收「臺中地方法院」改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2月20日,政府接收「臺北地方法院宜蘭支部」改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宜蘭分院」。

●12月21日,政府接收「臺南地方法院」改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2月22日,政府接收「臺南地方法院嘉義支部」改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嘉義分院」。

●12月24日,政府接收「高雄地方法院」改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2月29日,政府接收「新竹地方法院」改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35年

1946年

●1月10日,政府接收「臺北地方法院花蓮港支部」改稱「臺灣花蓮港地方法院」(40年7月更名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36年

1947年

●3月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嘉義分院」改制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3月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宜蘭分院」改制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3月31日,政府制定公布行憲後之司法院組織法。

●6月1日,成立「臺灣高等法院第一分院」(37年1月1日更名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依中華民國憲法第77條及第78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並有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37年

1948年

●7月1日,行憲後之司法院成立,院長副院長到任。

38年

1949年

●12月20日,成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2月26日,成立「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2月28日,成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39年

1950年

●12月1日,成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40年

1951年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原為「福建高等法院廈門分院」,政府遷臺後11月在臺恢復辦公。

45年

1956年

●3月24日,成立「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51年

1962年

●11月1日,成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53年

1964年

●7月1日,成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57年

1968年

●10月14日,成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61年

1972年

●7月15日,成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62年

1973年

●6月16日,成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69年

1980年

●7月1日,實施審檢分隸,將原隸屬於司法行政部之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改隸司法院,將司法行政部改制為法務部,司法權與行政權明確劃分,法制更加完善。

●7月1日,配合審檢分隸,司法院增置副秘書長,並增設第一、二、三、四廳等一級單位。

70年

1981年

●2月16日,成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板橋分院」。

73年

1984年

●8月1日,成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

78年

1989年

●12月22日,因應社會情況及業務需要,法院組織法修正公布,增訂得設專業法院、專業法庭、地方法院簡易庭。

79年

1990年

●2月1日,成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4月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板橋分院」改制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7月1日,「福建高等法院廈門分院」更名為「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80年

1991年

●7月1日,各地方法院開始成立簡易庭。

81年

1992年

●11月20日,司法院組織法修正公布,配合81年5月28日公布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11月20日,司法院組織法修正公布,司法院增設「大法官書記處」,作為大法官之幕僚單位,並將第一、二、三、四廳改為以主管業務性質標示名稱之民事廳、刑事廳、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司法行政廳。

●11月20日,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組織條例公布。

83年

1994年

●7月1日,成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84年

1995年

●7月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改制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86年

1997年

●1月9日,成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8年

1999年

●9月15日,成立「臺灣高雄少年法院」。

89年

2000年

●7月1日,實施行政訴訟二級二審制,成立臺北、臺中及高雄三所高等行政法院,原「行政法院」改制為「最高行政法院」。

90年

2001年

●3月1日,成立「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

●5月23日,司法院組織法修正公布,司法院增設「少年及家事廳」(91年3月18日正式成立)。

92年

2003年

●12月31日,成立「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97年

2008年

●7月1日,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施行。

●7月1日,成立「智慧財產法院」。

101年

2012年

●6月1日,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施行。

●6月1日,「臺灣高雄少年法院」改制為「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9月6日,行政訴訟二級二審制改為二級三審制,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審理行政訴訟簡易程序事件之第一審及交通裁決等事件。

102年

2013年

●1月1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7月1日,法官學院組織法修正施行,「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改制為「法官學院」。

104年

2015年

●2月4日,司法院組織法修正公布,司法院增設「公共關係處」。

105年

2016年

●9月1日,成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年

2019年

●7月4日,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制度實施,以法庭組織經由訴訟程序統一法律見解,廢除判例選編及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制度。

109年

2020年

●7月17日,懲戒法院組織法修正施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制為「懲戒法院」,採法院體制,懲戒案件以裁判方式為之。

110年

2021年

●7月1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修正施行,「智慧財產法院」改制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1年

2022年

●1月4日,配合憲法訴訟法之修正,大法官審理案件之方式已司法化、裁判化及法庭化,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更名為「憲法法庭書記廳」。

●1月4日,法院組織法等法律修正施行,不同法院間的審判權爭議,由終審法院為終局判斷。

●1月19日,司法院組織法修正公布,司法院增設「新聞及法治宣導處」。

112年

2023年

●8月15日,為建構堅實的行政訴訟結構,將原本分設在各地方法院之「行政訴訟庭」,改為集中於3所高等行政法院,設置「地方行政訴訟庭」及「高等行政訴訟庭」。

 

  • 發布日期 : 114-04-07
  • 更新日期 : 114-04-08
  • 發布單位 : 司法行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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