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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跟蹤騷擾保護令狀(四)(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2項之被害人,由第5條第1項後段之人為被害人聲請)

書狀名稱 聲請跟蹤騷擾保護令狀(四)(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2項之被害人,由第5條第1項後段之人為被害人聲請)
相關條文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2項、第5條、第6條、第7條
使用說明 相對人違反被害人(即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2項之特定人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意願且與性或性別無關之跟蹤騷擾行為,經警察機關核發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因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5條第1項後段規定,由其配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為被害人聲請法院核發保護令。
檔案下載 聲請跟蹤騷擾保護令狀(四).odt
聲請跟蹤騷擾保護令狀(四).pdf
更新日期 111-05-27

  • 發布日期 : 111-06-01
  • 更新日期 : 111-05-27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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