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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健康檢查策進作為﹘辦理在地安心健檢

▍員工健康檢查策進作為﹘辦理在地安心健檢     醫

一、相關規定                                                                                  

行政院110年8月18日院授人給字第11040005821號函頒修正「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自111年1月1日生效),規定各類人員之補助基準上限如下:

(一)第一類人員(本院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及一級單位主管人員、所屬機關首長。另本院大法官及優遇大法官、所屬法官及優遇法官援例比照第一類人員):

每年1次,補助基準原以1萬4千元為限,修正補助基準上限為1萬6千元。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7月24日總處給字第1124001288號函略以,為提供健康檢查補助彈性,推動試辦「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第一類人員得累計2年補助1次健康檢查費用,最高新臺幣3萬2千元,並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實施,本院暨所屬機關亦自同日起參照辦理(業以本院112年8月9日院台人一字第1120019813號函轉知在案)。

(二)第二類人員(第一類人員以外,40歲以上之「法定編制內依法任用、派用及聘任之人員」、「工友(含技工、駕駛)」、「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且於現職機關……連續服務滿1年。」):

1.補助對象新增納入40歲以上聘僱人員(任職滿1年)及工友(含技工、駕駛)。

2.2年1次,補助基準原以3千5百元為限,修正補助基準上限為4千5百元。

二、策進作為

(一)關懷同仁健康檢查進度

1.按季以本院內網「傳閱系統」提醒(含預先)同仁依排定之期間實施健檢。

2.未排定健檢期間者每季均予以提醒,直至實施健檢,方解除列管。

3.每季末關懷已排定當季實施健檢,惟迄今尚未施作者,並以問卷調查方式辦理,予以關懷暸解。

4.年度中新進之40歲以上職員,亦發給問卷調查表,以協助排定健檢期程,按季列管。

(二)辦理團體健康檢查

1.辦理情形

因公務繁忙,又受Covid-19疫情影響,同仁赴醫療院所健檢恐增加染疫風險,自110年度起,本院規劃洽詢有意願到院辦理團體健檢之合格醫療院所,以提升同仁健檢之參與度。受檢對象除本院同仁外,並邀請鄰近懲戒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等8家司法機關共同響應參與。因應防疫需要,辦理現場場勘工作並召開聯合健康檢查分工會議,規劃各場次總量管制、分時分眾、單向引導,以期完善防疫措施。另囿於每日健檢人數容受量,爰分場次進行,110年度共辦理4場次,報名人數合計367人;111年度共辦理3場次,報名人數合計198人;112年度共辦理3場次,報名人數合計176人;113年度共辦理3場次,報名人數合計265人。

2.健康檢查成果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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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執行成效

辦理團體健檢活動亦激勵其他同仁自行前往醫療院所實施健檢之意願,形塑健康良好之組織氛圍,有效地大幅提升健檢執行率。

  • 發布日期 : 111-01-19
  • 更新日期 : 113-09-20
  • 發布單位 : 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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