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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各類法庭設置無障礙席位之指引
一、 各級法院應視法庭空間大小、動線規劃及實際需求,參考內政部訂定之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附件一節錄內容參照),就各類法庭提供至少 1 間符合下述無障礙設施及席位之空間規劃:
(一) 法庭出入口及法庭內之通道:
- 法庭出入口兩側地面範圍應平整、防滑、易於通行,不得有高低差。
- 法庭出入口不得設置門檻,且門框間之距離不得小於 90公分。
- 法庭內通達旁聽區無障礙席位之通道寬度應為90公分以上,轉彎處所需之寬度應為 120公分以上。
(二)旁聽區無障礙席位空間:
- 無障礙席位之設置數量,應符合內政部訂定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無障礙建築專章規定(附件二參照)。
- 無障礙席位之長寬尺寸應為90公分x150公分,鄰近並應留有陪伴者座椅空間。
- 無障礙席位宜設於鄰近法庭出入口處之適當位置(例如旁聽區後方或側方),並注意使其視線不受阻礙,且地面應平整、防滑,與寬度 90公分以上之無障礙通道相連。
- 無障礙席位之設置應清楚標示(附件一之無障礙標誌參照),並可考量安裝可拆卸座椅,以利審判業務彈性運用。
(三) 審判活動區席位之彈性運用:
- 鑑於訴訟當事人或關係人亦有使用無障礙席位之需求,倘法庭內審判活動區之空間範圍足夠,可參考上開指引設置無障礙席位。
- 依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 4條第3項規定:「審判長或法官為利訴訟程序進行,得視法庭空間大小及審判需要,於法庭內適當位置,指定或酌增席位。」審判長亦可指定旁聽區之無障礙席位為其他席位使用,以符實務需求。
二、國民法官法庭業已規劃無障礙設施及席位布置(附件三參照),仍依原規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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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11-09-15
- 更新日期 : 111-09-15
- 發布單位 : 司法行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