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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辦理審理中金融消費爭議事件轉介評議,加強民間型ADR機構解決紛爭功能新聞稿

擴大辦理審理中金融消費爭議事件轉介評議,加強民間型ADR機構解決紛爭功能

為擴大訴訟外紛爭解決(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下稱ADR) 機制處理私權糾紛,加強民間型ADR機構協助民眾解決紛爭之功能,本院前洽請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下稱評議中心)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自108年6月12日起,試辦金融消費爭議事件轉介合作事宜。臺北地院受理民眾有關金融消費爭議相關紛爭之訴訟輔導諮詢,得將個案轉介至評議中心由專人專線協助解決紛爭,以降低金融消費者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事件之成本及時間。

為擴大試辦範圍,對於法院審判中之事件,亦能藉由兩造當事人合意停止訴訟,轉介評議中心進行評議,自109年1月6日(星期一)起,臺北地院與評議中心試辦「法院審理中轉介評議中心評議」。其優點如下:

一、減輕負擔:法院將審理中之金融消費爭議事件,經當事人同意,轉介評議中心解決紛爭,可節約當事人往返法院之時間、勞力,更因紛爭業已解決,可向法院撤回起訴,聲請退還所繳裁判費3分之2,減輕負擔,促進金融市場之穩定健全發展。

二、專業迅速:評議中心評議委員會係由具備銀行、保險、證券等相關專業學養或實務經驗之學者、專家及公正人士組成,就爭點所為判斷,兼具學理及實務之專業,可供當事人解決紛爭之參考。評議中心原則上應於受理評議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在一定金額以下之評議決定,對金融服務業具有拘束力,可迅速解決紛爭。

三、保障權益:評議中心係專責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之訴訟外紛爭解決機構,依「公平合理原則」,在斟酌事件一切事實證據後,作成判斷。如當事人對轉介評議之決定不滿意,仍可續行訴訟,由法院審理,不影響權益。

司法院期藉由臺北地院與評議中心擴大轉介合作機制,進一步加強民間型ADR機構協助民眾解決紛爭之功能,期以專業迅速之效能,保障當事人權益,並有效疏減訟源,提升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

  • 發布日期 : 109-01-06
  • 更新日期 : 109-11-03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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