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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用字用語統一表

▍法律統一用字表


中華民國62年3月13日立法院第1屆第51會期第5次會議及中華民國75年11月25日第78會期第17次會議認可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第14次會議通過新增一則


用  字  舉 例

統一用字

曾見用字

 說  明

公布、分布、頒布

 

徵兵、徵稅、稽徵

 

部分、身分

 

帳、帳目、帳戶

 

韭菜

 

礦、礦物、礦藏

 

釐訂、釐定

 

使館、領館、圖書館

 

穀、穀物

 

行蹤、失蹤

 

妨礙、障礙、阻礙

 

賸餘

 

占、占有、獨占

 

牴觸

 

雇員、雇主、雇工

名詞用「雇」

僱、僱用、聘僱

動詞用「僱」

贓物

 

黏貼

 

計畫

名詞用「畫」

策劃、規劃、擘劃

動詞用「劃」

蒐集

 

菸葉、菸酒

 

儘先、儘量

 

麻類、亞麻

 

電表、水表

 

擦刮

 

拆除

 

磷、硫化磷

 

貫徹

 

澈底

 

副詞

連接詞

聲請

對法院用「聲請」

申請

對行政機關用「申請」

關於、對於

 

給與

給與實物

給予、授予

給予名位、榮譽等抽象事物

紀錄

名詞用「紀錄」

記錄

動詞用「記錄」

事蹟、史蹟、遺蹟

 

蹤跡

 

糧食

 

覆核

 

復查

 

複驗

 

取消

 

▍法律統一用語表


62年3月13日立法院(第1屆)第51會期第5次會議認可


統 一 用  語

  說           明

「設」機關

如:「教育部組織法」第五條:「教育部設文化局,……」。

「置」人員

如:「司法院組織法」第九條:「司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

「第九十八條」

不寫為:「第九八條」。

「第一百條」

不寫為:「第一00條」。

「第一百十八條」

不寫為:「第一百『一』十八條」。

「自公布日施行」

不寫為:「自公『佈』『之』日施行」。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自由刑之處分,用「處」,不用「科」。

「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罰金用「科」不用「處」,且不寫為:「科五千元以下『之』罰金」。

「處」五千元以下罰鍰

罰鍰用「處」不用「科」,且不寫為:「處五千元以下『之』罰鍰」。

準用「第○條」之規定

法律條文中,引用本法其他條文時,不寫「『本法』第○條」而逕書「第○條」。如:「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者,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法律條文中,引用本條其他各項規定時,不寫「『本條』第○項」,而逕書「第○項」。如刑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依第一項宣告褫奪公權者,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制定」與「訂定」

法律之「創制」,用「制定」;行政命令之制作,用「訂定」。

「製定」、「製作」

書、表、證照、冊據等,公文書之製成用「製定」或「製作」,即用「製」不用「制」。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百、千」

法律條文中之序數不用大寫,即不寫為「壹、貳、叁、肆、伍、陸、柒、捌、玖、佰、仟」。

「零、萬」

法律條文中之數字「零、萬」不寫為:「0、万」。

 
  • 發布日期 : 109-02-10
  • 更新日期 : 109-08-04
  • 發布單位 : 司法行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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