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治時期法律人員
▍法律從業人員
黃炎生(任法院判官、俸給、勤務)
1931年(昭和6年),在臺灣首度出現擔任判官的臺灣人:黃炎生。
代書人取締規則發布ニ關スル件
由於日本的代書人來臺執業者漸多,臺灣總督府認為有必要頒佈管理代書人的行政命令,正式地將日本司法代書人制度引進臺灣。
司法代書人法ヲ臺灣ニ施行スルノ件(敕令第四一號)
自1923年(大正12年)4月1日起,將原僅施行於日本內地的司法代書人法施行於臺灣,以確保在臺司法代書人具備一定的法律及國文(日文)素養。
訴訟代人免許狀書式
1898年(明治31年)以府令施行訴訟代人規則,這些訴訟代人即為後來辯護士的前身,可受當事人委託,在法院擔任民事訴訟代理人或刑事訴訟上的辯護人。本件為當時訴訟代人之執照。
各地方法院每ニ辨護士會ヲ組織シ其會則ヲ締結セシムル件內訓
1900年(明治33年)頒佈臺灣辯護士規則,取代早期之訴訟代人規則,並於各地方法院設立辯護士會,由檢察官長監督辯護士業務之進行。
臺灣辯護士規則改正ノ件(律令第七號;昭和十年官法第二一號等三件一括)
於1935年(昭和10年),臺灣辯護士規則伴隨日本辯護士法之修正,而為修正,包括辯護士取得資格等,大體上與日本內地相一致。
外國人辯護士認可規則ニ關スル件(府令第二十六號)
於1936年(昭和11年),臺灣總督府頒行規則,管理外國人律師來臺執行有關外國法的業務,開啟臺灣律師業國際化之先河。
臺北辯護士會通常總會開催ノ件
於1939年(昭和14年),臺北辯護士會舉行正副會長及理監察員事等選舉,雖然會長由內地人長尾景德當選,不過理事方面有蕭祥安、李瑞漢,監察員有陳逸松、周延壽,法律扶助委員會有黃炎生、黃際沐等臺灣人當選。卸任的副會長吳鴻麒,卸任理事施炳訓、陳有輝,卸任監察員穎川增福(陳增福)、蔡式穀,卸任法律扶助委員蕭祥安,亦係臺灣人。
臺中辯護士會定期總會開催ノ件
於1939年(昭和14年),臺中辯護士會舉行正副會長及理事監察員等選舉,雖然當選的會長是內地人,但副會長當選人係臺灣人張風謨,七位理事當選人中,臺灣人占三位,即童炳輝、楊基先、鄭松筠。
新竹辯護士會申告書
於1939年(昭和14年),新竹辯護士會舉行正副會長及理事監察員等選舉,雖然當選的會長是內地人,但副會長是臺灣人朱盛祺,其同時為法律扶助委員,四位理事當選人當中,有兩位臺灣人,即黃運金、黃士譽,其同時為監察員。
臺南辯護士會定期總會開催ノ件
於1940年(昭和15年),臺南辯護士會舉行正副會長及理事監察員等選舉,雖然當選的會長是內地人,但副會長之一是臺灣人歐清石,十位理事當選人中,臺灣人占兩位,即沈榮、陳牛港。
高雄辯護士會創立總會開催ノ件
於1940年(昭和15年),高雄辯護士會舉行正副會長及理事監察員等選舉,雖然當選的會長是內地人,但副會長是臺灣人王清佐,五位理事當選人當中,有兩位臺灣人,即陳金能、孔德興。
臺灣辯護士會聯合會設立認可ノ件(告示第二一二號)
1942年(昭和17年),由五個地方型的辯護士會合組全臺性的「臺灣辯護士會聯合會」;當時全臺灣的辯護士人數為125人,但該次會議的出席委員中,臺灣人與日本內地人各有7位。
辯護士指定規則制定ノ件(府令第百十七號)
日治時期並無公設辯護人制度,依國防保安法第二十九條及治安維持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為了保密並促進訴訟程序,只有事先經臺灣總督指定者,始可擔任該等案件之辯護人。
辯護士指定取消ニ關スル件
在歐清石等違反治安維持法事件中,沈榮(森榮)、蔡先於、王清佐(恆川清佐)等三位臺灣辯護士因其懷有特定的政治思想,而被取消「指定辯護士」之資格。
辯護士指定ニ關スル件
指定辯護士名單,雖不乏臺灣人辯護士,例如穎川增福,但因政治因素被取消指定資格的沈榮、蔡先於、王清佐已不在名單上。
指定辯護士候補者選定方ノ件
總督府將懷有特定思想、或與外國有特殊關係者,排除於「指定辯護士」之外。
公證規則施行期日指定及公證規則施行細則發布ノ件
日治時期從1898年(明治31年)起,係由辨務署長處理屬於公證人之事務,公證規則自1904年(明治37年)施行後,公證事務改由地方法院判官辦理,但判官得使法院書記官代行之,惟在少數廳仍由廳長辦理。
公證人法ヲ臺灣ニ施行ノ件(敕令第二一O號)
自1927年(昭和2年),將日本的公證人法施行於臺灣後,公證事務可由不在法院內的專業公證人辦理。
公証人手數料規則制定ノ件(府令第四十四號)
作為法律專業人員之公證人,在特殊情形下,例如在夜間或至病床旁執行職務時,服務費須加成。
公證人ノ定員中改正ノ件
臺北地方法院轄區內原有公證人兩名,因事繁再增一名,但總額不過三人,可見當時全臺公證人人數相當有限。
公證人ノ職務ヲ地方法院支部ヲシテ行ハシムル件
在臺北地方法院花蓮港支部管轄區域,例外地由法院職員,取代公證人從事公證業務。
- 發布日期 : 109-05-11
- 更新日期 : 109-05-14
- 發布單位 : 司法行政廳